注称随案归档的销录,附案里没有。
三件事,一件比一件具体。
他把涌上来的念头,又一次按住。
附案不全,可能是移库时散了页,可能是当年归档就漏了,可能另存别库。桩桩都寻常。
今日的差,是核证。核证只认查得到的,和查不到的。
苏秦坐回末案,重新拟文。
这一回,他把整份核证,分作三栏,一栏只说一栏的话,栏与栏之间,画了界线。
第一栏,法效沿革。
【天顺六年,柳泉、石梁二驿裁并,驿务归临河驿承接,印证俱全。】
【天顺九年,北原驿制部分重定。本诏明定之路,以新制为准。柳泉旧址所涉路段,正文附图俱未载,依「未载者仍依前制「之文,名义仍归旧制。】
【天顺十四年,北原再定驿额。」前定未协者,悉依本诏更易,旧有路额与承接之名,至本诏所定之日止。」柳泉旧道自此划入新北线,旧界身份,至天顺十四年新制生效之日,正式终止。】
第二栏,档案完整。
【天顺九年旧诏之销印记录,本架未见。】
【天顺十四年附录载「前案销录,随本案归档「,然本案附卷之中,未核得该录。】
【依现有之档,不能证明销录已佚,亦不能证明其从未立册。此项,另列待覆核。】
第三栏,现行依据。
【今日北原驿传权责,不以天顺六年、天顺九年旧诏单独为断。】
【应以天顺十四年以降历次有效驿制,及北原府现行驿册、本次换制文书为准。】
【柳泉旧界,自天顺十四年後,仅为沿革之凭。可留,可拓,可录,不作今日驿传行令之界。】
三栏拟毕,他先以七品实习印试承。
印光自首栏铺起,一行一行,温润而过。第二栏,过。第三栏,过。
通篇无一处滞涩。
只说过去,只说查得与查不得,只指现行依据,不下今日一令。
印,认。
而後,四人各栏落印。
陆明谦承文字年代,沈青崖承驿路沿革,纪观澜承职印销录,苏秦承总目边界。
四印落定,核证文上,只有各栏事实的字迹,泛起一层淡淡的白。
没有法则外放,没有半分现行的威。
一份核证,不是一道令。
它本来就不该有令的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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