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命,不敢不从。随后有人冷笑,宋昭即受创倒地。
火起后,更夫敲锣鸣钟,当值吏役及东坊坊户奋力救火。弓手十人及童九被冷水泼醒救出。
王六斤等出县衙东角门后,遇巡夜弓手都头武岩及东坊救火坊户。王六斤等持械拒捕,被当场格杀。
王正未持凶器,被县衙吏役认出,押回县衙候审。
刑房贴司方仲安,被王六斤等打晕弃于东角门菜窖,火灭后寻获。据其供,系被逼带路。
吏房前行宋昭尸首,及王六斤等尸首,已委仵作陆秋成验讫,另具验状申上。
弓手营房等处失火损失,另具录状申上。
王六斤等纵火劫犯,已死勿论。
王正拟罪如下:
妄保不实。王正以州学斋长、王公嫡孙身份,亲笔具保状,所书全属虚妄。依律,妄保者减罪人一等。刘庚拟略卖人口,加等斩。王正妄保,减一等,拟流三千里。
通同吏员。王正被传弓手营房协查前案,其心腹掌柜王六斤欲使银买通县吏。王正知情不禁,反受其脱逃之利。依律,通同吏员、私通关节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
迷害官差。王六斤药倒当值弓手,王正知情。依律,迷害官差者,主使与同谋共罪。王正虽未亲下药,然其为主使所劫之人,又受其利。拟徒三年,刺配远恶州军。
指使灭口。据童九供,县吏宋昭死于王正心腹护卫之手,疑似灭口。宋昭是否为王正指使所杀,尚需州衙复勘。若坐实,王正加等,拟绞。
纵火致伤。王六斤等纵火,致东坊十名百姓,六名弓手伤,官舍毁失惨重。依律,放火烧官舍、伤人者,主谋斩。
数罪并坐。以上诸罪,以重者论。
若指使灭口、纵火致伤两条坐实,王正拟斩。若不坐实,仅以妄保不实、通同吏员、迷害官差三条论,拟流三千里,刺配远恶州军。
右,王正系州学士子、王公伯庸嫡孙,本县不敢擅断。今将王正所犯情由、人证物证、验状口供,一并申州,伏候指挥。
太平兴国五年十月廿一日
顾彦升看得脸色微变,轻叩桌案看着张三郎,“守礼,为何是拟,不是初判?”
张三郎迎着他目光,扯了扯嘴角,“顾公,此案县衙只能拟。王正乃州学士子,王六斤又是丰乐楼掌柜,背后牵连王家。”
“县衙若径自断了,州衙必驳。不如拟得稳些,申得全些,让州衙去定。王公在州尊面前说得上话。重罪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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